
固定资产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零星采购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明晰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和学校印发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锡商院资〔2018〕9号)、《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锡商院投〔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用户部门在申请与组织固定资产零星采购时,应坚持“执行标准、满足需求、统筹兼顾、共享增效”的原则,避免重复配置或超标准配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零星采购工作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扎口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零星采购工作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零星采购,是指单价或单批次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各类固定资产采购行为,主要包括教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具设备、后勤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不含实验实训用具与耗材、日常办公用品和生活服务用品等的采购。
第六条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固定资产零星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固定资产零星采购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用户部门在固定资产零星采购申请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无预算经费或未落实经费来源的不予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固定资产零星采购方式主要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府网上商城采购、联合采购等。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指通过选择江苏省或无锡市政府采购项目内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进行采购的方式。
政府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对纳入《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物品,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登录定点电商专用平台进行采购的方式。
联合采购是指用户部门组织成立联合采购小组,采用比价、议价、谈判、磋商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成交价格、服务条件的采购方式。联合采购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原则上应由用户部门领导和采购项目相关人员组成;如涉及多个用户部门的,所涉部门至少有1名相关人员参与。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固定资产零星采购的具体实施分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和用户部门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网上商城目录》内的固定资产零星采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原则上每两周采购一次。
(二)需办理免税手续的进口设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
(三)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网上商城目录》内的通用类固定资产零星采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原则上每月采购一次。
(四)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网上商城目录》内的专用类固定资产零星采购,原则上由用户部门自行组织。
第十条 用户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时,采购小组应对潜在供应商就价格、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比较、评价或商谈,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填写联合采购纪要,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达到学校经济合同签订要求的,须与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联合采购纪要与经济合同须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安装调试完成后,用户部门须根据采购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一般应由分管资产的部门领导、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责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原则上采购小组成员不参与验收。如涉及多个用户部门的,所涉部门至少有1名相关人员参与。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况的。
第十三条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其他供应商、合同签订后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经认定属实,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通报校内所有用户单位,3年内不得从上述供应商处采购。供应商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用户部门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如发现采购活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立即终止采购活动,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重新组织采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如打印机等,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用户部门填写政府网上商城商品信息确认单,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由用户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